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各类学校最新收费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各个家庭切身利益,规范教育收费,坚决学校乱收费现象,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等五部门针对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发布了最新收费要求,刘老师就一些重点内容,整理发布: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各类学校最新收费政策 学校资讯
 
1、坚持实行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2、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3、我省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审批权按《河北省定价目录》执行。学费(保育教育费)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由被授权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情况确定。纳入免学费范围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4、关于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普通公办高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办高校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执行;成人函授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的40%执行;夜大(含开放大学业余班)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的50%执行。省开放大学体系参加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开放教育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站点本、专科收费标准参照我省开放大学体系开放教育收费标准执行。
 
5、学校和服务单位不得以入学、入住等为由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也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我省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制定。
 
6、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肄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但每证卡最高不超过10元(校徽不超过2元)。
 
7、高校内部公共浴室为学生提供洗浴服务,可以收取洗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不含财政性补助部分)和非营利原则自行确定。
 
8、高校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人员(含在校学生)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有财政补助的培训,不含财政性补助部分)和非营利原则自行确定。高校接受委托开展的培训,培训费由委托单位支付,培训费标准由高校按成本补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不得向学员个人收费。
 
9、学校代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代公安机关收取相关费用。
 
10、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组织进行体检时,可根据检查项目按照不超政府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代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校医院)收取体检费。学校组织在校生接种防疫疫苗时,属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免疫项目的,学校和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非免费免疫疫苗,按学生自愿的原则进行,不得强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和标准代为收取。
 
11、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特殊院校及专业统一服装(如警察院校、空乘专业等)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预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12、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报到日前一个月内收费,不属于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住宿费调整从新学年开始执行。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简章公布标准和调整标准不一致的,当年新生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
 
13、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退学申请(因病请假、休学,在治疗期间死亡的,在校时间从报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日)的期间。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学年(学期)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期)所交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14、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应退还学生全部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15、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学费、住宿费。
 
16、学校对学生缴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用(所缴费用有结余的,结余部分退还学生),但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应全部退还所缴费用。
 
以上未明确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刘老师相信随着国家政府和教育部门,更加完善的制度,各幼、中、高、职、技、院等学校,会更加按照要求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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